甲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乙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皮革市场竞争中,均感到由于受到人力、财力、物力限制,总是难以形成预期的规模效益。两公司之间经过协商,发现双方都有合并意向,于是就有关事项草签了协议。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就合并后新设公司的名称、合并条件、新设公司章程等问题进行深入对论后,同意合并。两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8月20日看到公告,找上门来,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8万元。乙公司称因新公司马上设立,一切债务要等到新公司设立之后一并偿还。丙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还款。
问:(1)本案中两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2)乙公司是否应偿还货款?
答:(1)存在违法之处。本案中两公司的合并属新设合并。依照《公司法》第173条之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乙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只在报纸上进行公告,是不合法的。(P176)
(2)《公司法》第173条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丙公司在公告之后5天内便要求乙公司还款,故乙公司应当偿还欠款。(p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