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0日债权人某银行分行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葡萄酒厂破产。经查:葡萄酒厂仅有资产73.7万元,债务为159.7万元,亏损额达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1%。法院立案,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并于2020年1月5日在报上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规定2月10日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有些债权人担心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全额清偿,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例如从仓库提走产品抵债。2月10日主持召开第1次债权人会议,确认:24家债权人,各种债务累计159.7万元。银行的部分债务是有抵押权的。2月11日法院裁定破产。3月9日债务人自行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提出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所有财产集体拍卖,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清算组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包括手续费以59.7万元成交。银行提出异议,不同意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加入整体拍卖,要求优先受偿。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扣除破产费,按原方案分配后,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本案哪些方面违反了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答:(1)部分债权人通过各种途径抢先清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破产法的宗旨之一是保证债权人得利公平清偿,即使有不能受偿的部分也应由各债权人公平分担。(P194)
(2)破产清算组即管理人的成立不合法。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P208)
(3)含有抵押债权的财产整体拍卖不合法。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别除权,即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P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