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A公司已出现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据查:(1)A公司现有库存商品价值500万元人民币;拥有一幢办公楼价值3100万元,一年前在向当地B工商银行支行借款4000万元时已向该工商银行支行提供抵押,该笔借款已到期,利息300万元,本息均未偿还;
(2)A公司欠乙县C公司加工费150万元,但C公司因另一合同尚欠A公司货款200万元;
(3)A公司欠其他企业货款3000万元(其中包括欠丙县D公司的货款1500万元);欠职工工资200万元;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共150万元;欠税款60万元;
(4)半年前A公司与E公司合伙从事出口贸易发生亏损,两公司尚欠丁县F公司150万元加工费。
请问:
(1)若D公司欲申请A公司破产,应当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岀破产申请?为什么?
(2)若A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B工商银行支行的贷款本息应如何清偿?
(3)若A公司和E公司均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F公司如何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4)本案中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基本养老保险金和税款的清偿顺序如何?
答:(1)D公司应当向甲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因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A公司住所地为甲县。(P207)
(2)B工商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以行使别除权,从A公司的办公楼价值3100万元中优先获得清偿,剩余不足清偿部分1200万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务向破产管理人申报。(P205,213)
(3)如果A公司和E公司均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F公司可以分别向两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各申报150万元的破产债权。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4)本案中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金属于同一清偿顺序,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次于职工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金。(P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