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持有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5%股份的A企业向董事会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于5月15日通知了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持有甲公司股份6%的C企业将其2019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200万股,于2019年6月1日卖出,获得收益500万元。6月10日,甲公司股东要求董事会收回C企业的收益,但董事会在7月10日前一直未执行也未采取其他措施收回该企业的非法收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岀甲公司存在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甲公司的股东是否有权要求董事会收回C企业500万元的收益?如何收回?说明理由。
答:(1)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本题中,A企业提交临时提案提前的时间不足10日。(P136)
(2)董事会将临时提案通知其他股东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通知其他股东临时提案的时间超过了2日。(P136)
(3)甲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收回C企业的收益。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P255)
(4)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