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乙公司(持股占35%)、丙公司(持股占35%)、张三(持股占20%)、李四(持股占10%)等四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近期因产品销售不畅,加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甲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已十分困难,并且有几笔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其中包括欠B市丁公司的货款200万元(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以其一套设备为该笔货款提供了抵押,该设备现值80万元)。针对甲公司经营十分困难的情况,公司董事长张三自行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讨论如何筹措临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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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由乙公司(持股占35%)、丙公司(持股占35%)、张三(持股占20%)、李四(持股占10%)等四个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近期因产品销售不畅,加上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甲公司出现了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已十分困难,并且有几笔到期债务未能清偿,其中包括欠B市丁公司的货款200万元(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甲公司以其一套设备为该笔货款提供了抵押,该设备现值80万元)。针对甲公司经营十分困难的情况,公司董事长张三自行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拟讨论如何筹措临时资金的问题,并直 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全体股东发出一周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按董事长的通知如期召开,全体股东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张三主持。会议期间在商讨不出如何有效筹措资金的情况下,李四提议解散公司最终经表决,除乙公司反对以外,其他股东均赞同,并通过了以下决议:(1)立即解散甲公司;(2)成立由现任全体董事会五名成员组成的清算组对甲公司进行清算。会后,乙公司对本次会议决议提出异议,因此甲公司的清算工作实际也未开展。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以下问题:(1)请指出甲公司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在程序和内容方面存在哪些违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或依据。(2)假设丁公司在多次向甲公司讨债无果的情况下,拟申请甲公司破产,其应向何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一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丁公司应如何申报或主张其债权?

(1)违法之处有:董事长无权自行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仅提前一周通知各股东,不符合《公司法》中“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的规定;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违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该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仅占65%,未达到《公司法》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公司已严重亏损,不能通过普通清算的方式,而应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清算公司,因此该决议的内容也是违法的。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丁公司应向A市人民法院提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丁公司应就甲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该套价值80万元的设备主张别除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并以其余的12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等向管理人申报普通破产债权,参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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