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A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董事长为刘某。2007年4月,刘某朋友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B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邀请刘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向A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此事,A公司董事会对此开会表决,除刘某在内的六名董事与会,一致同意刘某出任B公司总经理职务。2007年6月,因A公司总经理方某患病,董事会遂任命董事张某为公司总经理。 问: (1)A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1)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3)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案例中,董事会并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因而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