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董事9人。2020年7月5日,董事长张某因感染新冠肺炎需隔离治疗,遊委托副董事长李某代行其职务,同时也表达了拟辞去董事长职务的意愿。此时,公司业务也因新冠疫情而受到严重影响,急需商讨调整经营发展问题,故李某于2020年7月15日以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向全体董事发出在7月22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议题为:(1)改选公司董事长;(2)商讨公司经营计划调整事宜。7月22日,董事会会议如期举行,除董事长张某以外,另有赵某、刘某和孙某3位董事也因故未参加,但其中孙某在会前已书面委托另一名董事钱某代行表决权。最后,会议以5票赞成,1票弃权,选举李某为新任董事长;并且以6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了调整公司经营计划和由公司回购部分股份,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0万元人民币减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两项决议。会后,董事赵某和刘某对会议的表决结果均表示异议,理由有四:(1)李某无权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全体董事,而本次会议仅提前一周通知,程序有问题;(3)孙某委托钱某代行表决权的效力存在疑问;(4)公司调整经营计划和减少注册资本应由股东大会决议,且表决时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经查,该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事项的规定完全照抄《公司法》的相关条文,没有作出特别规定。
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召集和主持本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并说明理由。
(2)刘某提出本次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过短,是否有法律依据?并简要说明。
(3)孙某委托钱某代行表决权是否合法有效?并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调整公司经营计划?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公司调整经营计划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5)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1)有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本案中董事长张某因患病不能履行职务,且已明确授权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2)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是,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3)有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有权调整公司经营计划。本次会议的该决议有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此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9名董事中的6名董事参会,并全票赞成通过了该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规则。
(5)无权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本次会议的该决议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