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从南家运输一批货物至上海。运输时间定于某月15日午时送至上海某地。按往日,早7点由南京入口上高速公路,午时前肯定能到达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15日上午,乙准点到达高速公路入口,不料,因气象预报当日道严重雾霾侵袭,高速公路为保安全,南京至上海路段全线封间。乙无奈只能改定地面道路,因地面道常拥挤,不得不减缓行驶速度,以至延误6小时,才进到目的地。甲与乙就未能准时到达引发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迟到6小时,是否属于合同法上所说的延迟履行?为什么?
(2)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为什么?
(3)乙应如何排除这6小时的法律困扰?
(1)从诚实信用合同履行原则上说,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都是违约,故迟到6小时属于合同法上的迟延履行。(6分)
(2)乙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责任,因其不能准时到达是受不可抗力影响所致,即因雾霾的侵袭高速公路关闭所致,故免责。(6分)
(3)根据合同法规定,乙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将该合同履行期限更为15日晚6时。(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