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了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头牛,分别为牛1、牛2,总价款为 4000元;乙向甲交付定金1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款项前,甲保留两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两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作价2000元,与不知道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的丁达成一项转让牛1的合同,且将牛1交付给丁。丁能否据此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2)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2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案1】丁善意取得牛的所有权。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的,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答案2】有效。保留所有权后,牛交付给乙,乙“在半年内付清”余款,表明乙对该牛拥有合法使用权,且该期限为“半年”,现在乙通过租赁合同将该牛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实质是乙的使用权的合理使用, “租期3个月”未超出自己的合理使用期间,因此,该租赁合同有效。本题考查出租人不是所有人的情形下租赁合同的效力。【答案3】甲交付的定金1000元中,其中800元是定金,剩余的200元可以作为合同的预付款。按照法律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考查定金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