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阳阳到欣彩车城购买了一辆X型号摩托车。因该车销路好,阳阳遂先交了钱,买下了惟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阳阳和店主约定,第二天阳阳来取车。第二天,阳阳由于临时接到一开会任务,遂匆匆赶到工业局开会,没来得及取车,2012年4月5日,阳阳突然从收音机里听到一则消息,称欣彩车城昨日因火灾而被烧毁,损失惨重。经调查,起火原因是某材料自燃所致。阳阳辗转找到店主,要求店主返还车款。店主称车已卖给阳阳,车烧毁损失由阳阳自负。阳阳称自己并没有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店主没有向自己交付摩托车,摩托车的所有权仍归店主,在摩托车交付之前摩托车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店主承担。现在摩托已被烧毁,店主不能再交付摩托车,理应将车款返还给自己。双方争执不下,阳阳遂诉至法院,要求店主返还其车款。试运用合同法理论分析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涉及的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问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而遭到毁损、灭失,称为风险。发生风险后由谁来承担是买卖合同中应予明确的重要问题。在风险归买受人承担时,标的物毁损灭失后,买受人无权要求出卖人返还价款或拒绝支付价款;在风险归出卖人承担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或不得拒绝返还价款。关于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问和风险责任承担的原则,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在交付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归出卖人,在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归买受人。另一种是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后.则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关于风险承担,一般认为:(1)对于动产,应以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民法通则》第l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不动产则应以登记时间和交付时间中在先完成的期限为准。(3)当事人因过失迟延给付或迟延受领的,迟延方应负风险责任。《合同法》第l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l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是以交付为准的。当然,这是一般性规定,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规定和约定为准。如在买卖汽车时,双方约定风险自汽车过户时转移,则即使汽车已交付给买受人但尚未办理过户时,汽车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毁损、灭失.风险仍应由出卖人承担。但在迟延交付、迟延受领情况下,由于一方过错致使标的物未能按期支付,如果仍要求守约方在实际交付之前承担风险责任,则有失公平。因此,立法规定应由违约人承担约定之日后的风险。本案中,约定的摩托车交付时间为2012年4月3日。如果阳阳按期取货,他就取得了摩托车所有权,这以后的标的物风险应由其承担。根据法律规定,由于阳阳原因致使摩托车在2012年4月3日没有交付,在2012年4月4日发生的摩托车被烧毁的损失应由阳阳承担。因此阳阳无权要求店主返还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