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丙二人共同开发一项技术,但合同中未对专利申请权及其他权利的归属作出约定。乙丙二人合作完成该项技术成果后,将其交于甲公司。尔后,乙丙二人打算对该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甲公司得知后激烈反对,称自己出资委托乙丙开发,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由自己行使。并且在乙丙着手准备申请专利权的期间内,甲公司将该项技术的内容透露给丁公司,并收取费用。 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由哪方行使? (2)甲公司将该项技术透露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3)在乙丙商议申请专利权的过程中,乙又不同意申请,丙却执意申请,请问丙可否单独行使此权利?
(1)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由乙丙二人行使。我国法律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在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未作出约定,所以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由乙丙行使。(P303)(2)甲公司的行为违法。由于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属于乙丙二人,在其中申请专利权期间,甲公司虽可以对该技术无偿使用,但是应当予以保密,甲公司将该技术透露给乙公司的行为,是侵权行为。(P303)(3)丙不可单独行使此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此项技术成果只能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P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