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奶牛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4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向乙在半年内付清。乙在支付定金后,便将4头牛牵走。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前,甲保留该四头牛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牛死亡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费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1000元,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1)损失由乙承担。甲虽然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但没有与乙约定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因此,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甲将牛交付于乙时由乙承担。(2)小牛应由乙享有所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生产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甲虽然享有牛2的所有权,但因为牛2已交付于乙,因此,牛2所生小牛应归乙所有。(3)损失由乙承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是牛3的管理人,因为牛3造成他人损失,乙应承担责任。(4)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甲保留牛4的所有权,在乙未付清款项前,乙对牛4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乙将牛4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该合同为效力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