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祢:“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责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 000夸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各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100夸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 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问:(1)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E属于什么行为?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邀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