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1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 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岱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 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键。甲公司坚持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 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请问:(1)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应否承担违约责任?(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3) 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4) 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日内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且没有不可抗力等免责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该合同有违约金的约定,且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固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蹦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南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义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标的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