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张先生到A市出差,下榻于A市玫瑰旅店,并按旅店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一架价值3万元的高级照相机交旅店贵重物品存放处保管。7月6日夜,玫瑰旅店发生盗窃案,张先生的相机被盗。旅店I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正在侦查过程中。请问:(1) 张先生与旅店之间包含哪些关系?(2) 张先生是否可以请求旅店赔偿?依据是什么?(3)如果旅店以已将照相机放进保险箱尽了必要的保管注意义务为抗辩理由,旅店能否免责?(4)如果旅店张贴了店堂告示:旅客丢失物品本店概不负责,旅店可否以此为由免责?(5) 假设旅店已对张先生赔偿,小偷被抓住,该如何处理?
1,张先生与旅店之间包含服务合同关系和保管合同关系。因为顺客住店是服务合同关系,顾客交存贵重物品是保管合同关系。2,张先生可以请求旅店赔偿。因为《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可免责。因为虽然将照相机放人保险柜,但并不说明已尽了保管之责。照相机丢失的原因是被盗窃,不是不可抗力,也不足意外事故。而被盗本身就说明保管人存在疏忽,因而不能免责。4,不可免责。因为店堂告示属单方免责条款,不能说明是当事人间的含意,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5,张先生可以以所有权取同相旅店给付的赔偿金。旅店对,旅店返还相机的请求权,因为旅店已对张先因而取得了对小偷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旅店可以要求张先生要么取回相返还赔偿金要么放弃请求返还相机而保有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