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将新建办公大楼工程承包给了B公司。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一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70人开始施工。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甲、乙等工资合计65万元。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的工资,法院判决B会司败诉。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款。甲、乙等人就B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根据上述案例,阿答下列问题:(1)甲、乙等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1)甲、乙等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权利是代位权。
(1)甲、乙等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权利是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