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公司需要新星公司生产的大功率发电机组设备一套,双方找双庆公司商议,由双庆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隆昌公司。隆昌、新星、双庆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双庆公司付给新星公司货款300万元;(二)新星公司将大功率发电机组设备代办托运给隆昌公司;(三)隆昌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40万元。该合同由隆昌、新星、双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隆昌、双庆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新星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双庆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开发银行借款300万元,开发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双庆公司请求恒原公司作保,恒原公司允诺。双庆、开发、恒原签订了如下合同:(一)开发银行借给双庆公司300万元,预扣发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双庆公司270万元;(二)恒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双庆公司应付给恒原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新星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嘉常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请问:(1)隆昌、新星、双庆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2)现设新星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双庆与开发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4)现设新星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隆昌公司可否向新星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5)现设嘉常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嘉常公司索赔?为什么?(6)现设新星公司向隆昌公司交付货物后,隆昌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隆昌、新星、双庆之间的合同为合同法所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依《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2)新星的主张不能成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新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成立。(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4)隆昌公司可以向新星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隆昌公司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此,隆昌公司可以向新星公司追究违约责任。(5)应当由新星公司向嘉常公司索赔。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6)该维修费应当由隆昌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