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是刘明夫妇的独生子。1980年刘军与宋艳结婚,婚后生一子刘晓健。由于刘军夫妇工作较忙,刘晓健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6年2月刘晓健的祖母病逝,刘明一年后再婚,此事引起刘军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订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刘军与其父不再来往。2010年2月,刘明患重病外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刘明要求儿子刘军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刘军要求刘晓健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刘军与刘明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刘军对其父刘明是否有赡养义务?(3)刘晓健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1)双方签订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因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其权利义务只有在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才能终止,除此之外是不能终止的,所以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2)刘军对其父亲有赡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因此,刘军有义务赡养其父亲。(3)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刘军尚在,而且有赡养能力,所以刘晓健对其祖父没有赡养义务,刘军应尽赡养其父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