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相识后在一起同居生活,由于二人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收入较少,经常因为日常开梢,生活琐事等问题争吵,一年后二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乙己怀孕5个月。两年后,乙带一女孩丙找到甲,称丙是甲的亲生女儿,要求甲支付丙的抚育费。甲认为其与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拒绝了乙的要求。乙以丙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甲和丙的父女关系,判令甲承担丙的抚育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向法庭出具了怀孕和生产期间的医院病历材料,同居期间租住房屋的房东和邻居也出庭作证,证明甲乙同居和乙怀孕的事实;甲虽确认证人证言和书面证明的真实性,但不确认丙系其女儿。为此,乙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予以准许,但遭到甲的拒绝。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甲与丙的关系如何确认?(2)甲是否应当承担丙的抚育费?
(1)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甲虽然拒绝亲子鉴定,但是乙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丙是在甲乙同居期间怀孕所生,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甲丙之问的父女关系。(2)甲应承担丙的抚养费。虽然丙是甲的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在《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甲作为丙的生父有义务负担丙的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