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结婚后打算做生意,妻子乙因与甲在经营方面意见不和,与丈夫书面约定:丈夫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存款全部由乙掌管。2009年甲以自己的名义向朋友丙借款十万元做生意。甲的生意刚有起色便遭遇行情变化,2010年之后甲的生意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2年债务到期后,丙开始向甲催还借款,甲称自己无力偿还,丙要求甲与乙共同偿还,甲拿出与妻子乙的财产约定协议,证明自己的生意与妻子无关,而丙对此并不知情。丙见索要借款无望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乙之间的约定对甲乙双方是否具有约束力?(2)对于丙是否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准承担?(3)甲欠丙的借款应如何偿还?(4)若甲乙之间的约定是在甲生意亏损之后所做,那么该约定的效力如何?
(1)甲乙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队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由甲或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由夫或妻一方负举证责任。(3)应以甲乙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并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因此甲对丙队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不能以夫妻约定为由对抗丙。(4)违约定无效。夫妻双方以规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因其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认定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