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系同事,经过两年自由恋爱决定结婚因甲身份证遗失两人决定暂不办理结婚登记,于2011年6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乙生育一女孩,甲重男轻女,拒绝抚养女儿并建议将其送给他人收养。为此,夫妻感情恶化。2015年甲在外出差期间结识丙在甲追求下,2016年11月甲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开始共同生活,自此对乙母女不管不问。2017年5月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追究甲的重婚罪,并要求甲负担女儿的生活费而甲则要求与乙离婚。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①甲是否构成重婚?②乙生育的女儿法律地位如何?甲是否应承担其女儿的生活费用?
①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先缔结的婚姻叫前婚,后缔结的婚姻叫后婚。相关法律规定均以前婚是否有效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前婚无效,就不该承认和保护。(2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举行婚礼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程序要件。1分)甲乙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分)本案中甲乙同居时间是2011年6月2日,是在194年2月1日以后,所以他们的关系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两人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分)甲不被视为有配偶者,不能作为重婚关系主体。甲与丙登记结婚时,属于无配偶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履行了结婚的法定手续他们的婚姻是合法婚姻,故甲不构成重婚。(3分)②非婚同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2分)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2分)甲应负担其女儿的生活费用。(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