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年丧妻,靠打工抚养丙丁二子至结婚成家后一直独居生活。2014年,65周岁的甲经人介绍与55周岁未婚女子乙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准备登记结婚, 不料遭到丙丁强烈反对,声称若甲乙登记结婚,将断绝与甲的父子关系。甲乙二人坚持半年,仍未得到丙丁支持,遂分手。分手后甲抑郁不振,疾病缠身,不能再外出劳动,丙丁不闻不问。甲求助于村民委员会,后者召集丙丁,经过劝说、调解,丙丁达成按月轮换供养甲的协议。协议执行半年,丙丁再次对曱置之不理,甲重新独居,重 病在床,无奈之下将丙丁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二人遗弃罪,并承担赡养义务。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丙丁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都有赡养能力。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 丙丁是否有权反对甲乙结婚? (2) 丙丁对甲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个原则? (3) 村民委员是否有义务对丙丁进行劝阻和调解? (4) 甲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 丙丁无权反对甲乙结婚。我国《婚姻法》实行婚烟自由,婚烟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因此丙丁无权干涉甲的再婚行为2. 丙丁对甲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二人作为甲的儿子,对甲负有赡养义务,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构成我国(婚姻法)中“家庭成员间的遗弃”3. 村民委员会有义务在甲的求助下对丙丁进行动解。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丙丁遗弃甲,且甲作为婚烟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有义务对遗弃家庭成员的丙丁进行劝阻、调解4. 甲的诉请应该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丙丁遗弃其父甲,甲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赡养费的判决。根据我国《婚烟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丙丁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甲,负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已经构成遗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