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强(男)、刘芳(女)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孙强的姐姐孙倩因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婚后多年未育。孙倩和其丈夫非常喜欢孙强的小儿子孙伟(5周岁),他们与孙强、刘芳协商想收养孙伟,孙强夫妇考虑到孙倩经济条件较好而且是孩子的姑姑,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同意将孙伟送养给孙倩,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孙倩夫妇对孙伟疼爱有加,百般关爱,孙伟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孙伟很顽皮,不好管教。2008年的一天,因孙伟(12周岁)经常逃学的问题,孙倩夫妇同孙伟发生激烈争吵,孙伟一气之下便跑回亲生父母家,孙倩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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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强(男)、刘芳(女)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孙强的姐姐孙倩因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婚后多年未育。孙倩和其丈夫非常喜欢孙强的小儿子孙伟(5周岁),他们与孙强、刘芳协商想收养孙伟,孙强夫妇考虑到孙倩经济条件较好而且是孩子的姑姑,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同意将孙伟送养给孙倩,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孙倩夫妇对孙伟疼爱有加,百般关爱,孙伟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孙伟很顽皮,不好管教。2008年的一天,因孙伟(12周岁)经常逃学的问题,孙倩夫妇同孙伟发生激烈争吵,孙伟一气之下便跑回亲生父母家,孙倩夫妇多次找到孙强家想让孙伟回家,但孙伟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三个月后,孙强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孙倩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孙倩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孙强夫妇补偿他们几年间养育孙伟的抚育费用,孙强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孙倩夫妇有虐待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孙倩夫妇起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孙倩夫妇与孙伟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孙倩夫妇与孙伟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送养人和收养人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属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被收养人孙伟(12周岁)也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孙倩夫妇与孙伟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考点】收养制度——收养关系的解除 (2)孙倩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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