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②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 ③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16分)
【答案与解析】(1)张丽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李双不能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只有两种方式:依当事人的协议解除和依当事人一方的请求解除。但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是:一、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3)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宋艳可以请求解除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