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
(1)李某无权提起解除收养关系之诉。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本题的情况,应该属于27条规定的情形,故养父母和成年养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李某是王小平的生母无权去起诉。(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有权提起诉讼。根据收养法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我国收养法第30条,对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和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立法精神主要是保护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地处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善后事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一般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