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女方)和王某某(男方)于2010年7月26日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张某王某均20岁,相识后彼此之间互相产生了爱慕之情,并于次年4月23日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可婚后生活好景不长,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发展到拳打脚踢的地步,夫妻之间的感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果双方只在一起生活了3个月,张某某即收拾东西返回其娘家居住。后来张某某在王某某的姐姐劝说和请求下,重新回到王家,与王某某又共同生活在一起,但两人仍是口角不断,而且时常还是以拳头相见。2012年3月的一个下午,张某某从集市上赶回家中,但见房门紧闭,又没有在外面上锁,门却打不开。她一气之下破窗而入,发现丈夫王某某正和一个女人躺在床上。她严厉斥责丈夫的不道德行为,反而又遭到丈夫的一顿拳头。张某某气愤之极,遂向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要求与王某某离婚。(1)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男女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哪些规定?(2)当事人故意隐瞒结婚年龄领取了结婚证书,其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男女双方系完全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首要条件,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的核心是,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属于当事人本人。 ②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年龄,即法定婚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要求。结婚当事人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要求,也是结婚的一个重要要件。有配偶者只能在原婚姻关系终止后始得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P96—98)(2)在本案中,张某某和王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隐瞒了真实的结婚年龄骗取结婚证,但由于张某某提交起诉书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张某某提交起诉书时,王某某已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一)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