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与李萍于2004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2002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2005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11年王军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9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人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12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1)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中归夫或妻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个人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二人现住房为王军2002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P127)(2)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祖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P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