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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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1)本案应当判决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在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应当判决离婚。(2)房屋应当归张某所有;家电张某和李某各二分之一;债务为家庭债务张某和李某各承担2500元;医疗赔偿金20000元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原因如下:房屋为张某父母在张某李某婚前的赠与,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渠道而获得的财产。家电是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的,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指明给哪一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债务是李某因抚养孩子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产生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医疗赔偿金为张某的个人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即个人财产。(3)债务为家庭债务张某和李某各承担2500元。债务是李某因抚养孩子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产生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可以获得支持。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这是当代民法、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题中,张某在2006年初,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李某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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