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陈杰、陈凯系姐弟。三人的父母早已去世。为抚养陈杰、陈凯两个弟弟,大姐陈梅终身未嫁。为供养弟弟读书,陈梅省吃俭用,自己还到城里卖血。后小弟陈杰考入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后留校工作,并成为单位领导,大弟陈凯则在家乡务农。陈杰婚后生有一女叫陈心怡,陈杰便叫陈梅到北京照看孩子。善良、勤快的陈梅除照看孩子外,还要做饭、买菜、料理家务。陈梅从不感到委屈,她为自己有这样一个出人头地的弟弟感到骄傲和欣慰。她认为自己的心血没有白费,就是再苦再累也心甘情愿。一晃十几年过去了,陈心怡成为一名中学生。陈杰和妻子看着年迈的姐姐腰一天天弯下去,慢慢地滋生了反感。2003年,陈梅因长期的劳累、抑郁,患了乳腺癌,不得不住进医院,大弟陈凯从农村赶到医院,看到大姐的惨景,不禁潸然泪下。陈杰看到此景说:“二哥,现在是你尽义务的时候了,你把大姐推到我这里十几年,现在自己还想享清福。”说完,便拂袖而去。陈梅的医药费花去1300元。陈凯现在农村有两个子女,妻子患疾在身,家里实难支付这笔钱。陈梅认为小弟陈杰收入高,自己对小弟尽的义务也最多,小弟应该管自己。于是陈梅向小弟陈杰的单位要求陈杰支付抚养费,单位调解不成,陈梅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杰支付医药费1300元,同时要求陈杰每月给自己80元生活费。有人说陈杰没有抚养大姐的义务,尽管陈杰不抚养大姐不合清理,但并不违法。你认为这种说话正确吗?为什么?
不正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同时还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以不严重恶化自己的生活为前提。本案中由大姐陈梅抚养长大的陈凯、陈杰对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陈梅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大弟陈凯家庭较困难,如果履行对陈梅的扶养义务,将严重恶化自己的生活,即陈凯无负担能力。而陈梅对小弟陈杰尽的义务最多,且陈杰有负担能力,故应由陈杰履行对大姐陈梅的扶养义务。(P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