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三个孩子应由谁抚养合适?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或因为母亲不愿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其他几种特殊情况。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幼女年仅1岁零9个月,徐某的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由徐某抚养幼女。 根据法律规定,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能判断一定是非,法院在判决时应征求、考虑他们的意见。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抚养,故法院应判长子由徐某抚养。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利、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女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其祖父母靠丁某的供养,也有能力照顾她,而且已有两个子女判归徐某,故法院应判由丁某抚养长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