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是表兄妹关系,自小青梅竹马,长大后双方彼此真心相爱。1999年双方都向各自父母提出结婚请求,遭到反对,二人竞要自绝于人世。双方父母无奈,只得默许。2000年他们隐瞒近亲关系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了解近亲结婚的危害后,双方约定不要孩子,如果想要就收养孤儿。但是不料避孕失败,2002年王某怀上孩子,由于王某身体不好,医生建议不宜手术,双方也想要孩子,就把孩子生了下来。未料孩子出生不久就患病去世,王某受刺激过度患上精神分裂症,张某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也没有将王某治好。张某父母劝他们离婚,对此王某父母也予以理解,表示只要他们愿意,并支付一定费用,就可以离婚。但是张某却不愿意,仍然要维持现状。张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何谓无效婚姻?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否为无效婚姻?(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3)张某得知其父母提起诉讼,以死相逼,其父母无奈,于是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时应如何处理?
(1)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法定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这种违法结合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张某和王某是表兄妹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旁系血亲。所以张某与王某的结合是无效的。(P106)(2)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其中,“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张某父母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当然有权提起申请。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P107)(3)《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所以本案中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