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2003年8月,小雅生育一女儿,赵伟十分不满,夫妻关系开始紧张,经常争吵。同年10月,赵伟与本单位女同事李华同居,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难以共同生活。2004年3月,小雅向法院起诉离婚。赵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执。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法院应否判决两人离婚?(P159)(2)如果双方离婚,女儿应由何方抚养?(P161)(3)小雅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P131)(4)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P131)
法院应判决两人离婚。赵伟的行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P姗)(2)女儿应该由小雅抚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本案中小雅的女儿正值哺乳期,故应由小雅抚养。另外赵伟封建思想严重,对女儿的成长不利。(P川)(3)遗产8万元属于小雅的个人财产,赵伟无权分割。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遗产权利的取得是在婚前,故属小雅的个人财产。(P埘)(4)背投电视乃赵伟婚前购买,故属赵伟个人财产,小雅无权分割。(P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