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中于1955年与芳妹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1960年,夫妻俩收养一名8岁男孩,取名王庆来。王庆来长大后成家立业,并生有一子王强,一家人其乐融融。1995年,芳妹因病去世。1998年,王冠中结识了丧偶的退休女工刘莹,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刘莹的独生女赵晓艳时年23岁,刚从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3年,王冠中突发脑溢血,虽经及时抢救捡回一条命,却落下半身不遂,且花掉了一辈子的积蓄数万元。出院后,由于增加了医药费等费用,王、刘二人本来仅够维持生活的退休金入不敷出。王冠中忍不住向晚辈提出给付赡养费一事。此时晚辈的家庭状况是:王庆来已因车祸死亡,其子王强大学毕业进了企业工作,尚未结婚,月收入4000元;赵晓艳未婚,月收入3000元。王强认为自己的父亲是王冠中的养子,且已经去世,自己与王冠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赵晓艳未明确表态。就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赵晓艳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P217)(2)王强是否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P217)
赵晓艳没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赵晓艳是王冠中的继女,其母与王冠中结婚时,赵晓艳已成年,未受到王冠中的抚养教育,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具有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P脚)(2)王强有赡养王冠中的义务。王强的父亲王庆来是王冠中的养子,依照《收养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关于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我国现行法虽未设明文,但根据收养法理和广大群众的习惯,应肯定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已超过近亲属范围的除外。按照我国《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王冠中对其养子王庆来尽了抚养义务,故王庆来对王冠中负有赡养义务,王庆来已经死亡,其子王强已成年且有足够的负担能力,因此应对王冠中履行赡养义务。(P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