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年丧妻后靠打工抚养丙丁二子至结婚成家,一人独居生活。2013年,65周岁的甲经人介绍与55周岁未婚女子乙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二人准备登记结婚,不料遭到丙丁强烈反对,声称如甲乙登记结婚,丙丁将断绝与甲的父子关系。甲乙二人坚持半年,仍未得到丙丁支持,遂分手。分手后甲抑郁不振,疾病缠身,不能再外出劳动,丙丁不闻不问。甲求助于村民委员会,后者召集丙丁,经过劝说、调解,丙丁二人达成按月轮换供养甲的协议。协议执行半年,丙丁再次对甲置之不理,甲重新独居,重病在床,无奈之下将丙丁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丙丁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有赡养能力。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丙丁对甲乙欲缔结婚姻的态度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2)丙丁对甲置之不理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3)村民委员会对丙丁的劝解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4)甲的诉请应否得到法院支持?
①丙丁对甲乙欲缔结婚姻的强烈反对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婚姻自由原则。丙丁的行构成我国《婚姻法》中“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②丙丁对甲置之不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二人作为甲的儿子,对甲负有赡养义务,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构成我国《婚姻法》中“家庭成员间的弃”。
③村民委员会在甲的求助下对丙丁的劝解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丙丁遗弃甲,且甲作为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情形下,对遗弃家庭成员的丙丁进行劝阻、调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④甲的诉请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丙丁有赡养能力,甲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赡养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