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刘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前,刘某花费50万元购置房产一套,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6万元。2006年12月,夫妻二人以丈夫刘某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一直由刘某经营。2008年10月,由于企业经营缺少资金,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妻子赵某是一位作家,婚后得稿酬2万元。刘某在经营企业过程中与企业员工李某产生感情,并与之同居。赵某发现这个情况后,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如果赵某要求离婚,而刘某不同意,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刘某向王某所借10万元的借款到期,该债务应如何清偿? (4)赵某能否在起诉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答案与解析】1、刘某与他人同居,赵某要求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如果刘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产生纠纷,法院应在划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的基础上,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刘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有重大过错,赵某要求损害赔偿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3、若刘某向王某所借的10万元借款属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4、赵某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