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王某于2011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某2010年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13年2月王某生一男孩,李某劝王某辞去工作在家好好养育孩子,王某考虑到李某收入较多足够一家人生活,遂辞去工作。2014年1月李某的父亲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本市阳光家园小区内住房一套留给李某,该房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李某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工作,王某认为李某对自己漠不关心,经常与李某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王某于2016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并要求李某承担抚育费,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认为她与李某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以及李某继承的阳光家园小区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因其已辞去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要求李某给予经济帮助李某同意离婚,也同意负担孩子的抚育费,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王某的母亲去世,留有价值2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遗嘱,王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某与王某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李某继承的阳光家园小区的住宅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王某继承的古画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王某提出要求李某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暂略。后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