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企业MS集团高级工程师白桌执行单位指定的科研任务完成了一项重大职务发明创造A,2002年5月被授予了我国发明专利权。2004年2月白某退休受聘于另一家民营企业。2006年1月,该民营企业完成并申请了发明专利B,发明人为白某,此后该民营企业开始投入大量资金生产该发明产品。2007年8月,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B初审公告,MS集团得知后认为,该民营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B系白某在MS集团的本职工作之继续研究,其研究成果属于MS集团的职务发明。请问:(1)MS集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与该民营企业就B专利申请权的纠纷?(2)MS集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1)MS集团主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这一纠纷:一是通过当地知识产权管理局进行职务发明专利中请权确权纠纷的调处;二是可以直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我国《专利法》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民营企业B专利申请的完成时间是在白某从Ms集团退休1年之后,尽管与白某原采的拳职工作有密切关系,但不属于Ms集团的职务发明,B专利的申请权应当属于该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