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由李婉芬、杨浩明共同创作。《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李婉芬改编、移植但并未公开发表。除《阳关三叠》由李演奏外,其余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录像出版社(简称“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简称“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音像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著作权人李婉莽、杨洁明许可,来取得表演者李婉芬、王中山许可,亦未在磁带包装上为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为此,李惋芬等3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出版社辩称:我社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通过转让合同从音像,公司处获得的,与李婉芬等3人无关,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未在磁带包装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未支付报酬,我社愿支付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请问:本案中,被告音像出版社侵犯了李婉芬、杨洁明、王中山哪些权利?
被告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多种权利,分别包括如下内容:李婉芬、杨洁明作为几首古筝作品的曲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这些内容包括: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各种具体的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等权利内容)。被告的行为则侵犯了部分作品的发表权、《长安八景》这个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另外侵犯了所有作品的署名权、复制发行权,以及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李婉芬、王中山作为作品的演奏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者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的行为则侵犯了原告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音像出版社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