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饭店与乙知名连锁酒店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了加盟合同,合同期限为6年,合同约定甲饭店可以在合同期内使用乙酒店的注册商标“知青屋”和饭店大堂的特色装饰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项。2017年3月,乙酒店发现甲饭店仍在使用“知青屋商标和饭店特色装饰,遂与甲饭店交涉劝阻其停止使用甲饭店既无意与乙酒店继续签订加盟合同也未停止使用行为,乙酒店在协商无果后将甲饭店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究甲饭店的法律责任。
请问:
(1)乙酒店许可甲饭店使用商标期间,乙酒店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2)加盟期满后,甲饭店继续使用乙酒店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乙酒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3)乙酒店的特色装饰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保护?
(1)保持注册商标有效性;(1分)
维护被许可人合法的使用权,当第三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1分)监督商品质量。(2分)
(2)侵犯。(2分)
合同期满后的使用行为既无合同根据,又未得到商标注册人的同意,(3分)属于未经许可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构成侵犯商标权。(2分)
(3)服务场所特色装饰满足知名商品(服务)特有包装、装潢条件的,受法律保护,(2分)未经许可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制止。(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