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A大学的老师,在承担学校交付的科研项目中完成水坝节能技术Tl。随后B公司与甲订立了一份技术委托开发协义,委托甲为B公司开发完成一项电灯的节能技术T2,并向甲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未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甲在约定的时问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随后,甲与B公司再次就一项关联技术T3签订了合作研发合同,同样未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上述合同完成后,甲以自己的名义就Tl、T2与T3技术申请了专利。A大学与B公司知晓此事后,认为甲侵犯了其专利申请权,遂将甲诉至法院。
请问:Tl、T2与T3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谁?为什么?
T1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A大学,(1分)该技术属于职务发明,甲的单位A大学享T1专利申请权;(1分)T2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甲,(2分)在委托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未明确约定权利归属时,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人;(2分) T3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甲与B公司共同所有,(2分)在合作研发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未明确约定权利归属时,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完成人。(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