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2006年5月,云南省向阳酒厂生产销售标有“向阳”二字的白酒,仅在云南省销售,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但并未将“向阳”二字注册成商标。2013年3月,山东省泰山酒厂在不知道向阳酒厂已经使用“向阳”标志销售白酒,也没有与向阳酒厂接触的情况下,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向阳”文字商标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类别为“酒类”。2013年7月,商标局通过了形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满后,在没有其他异议的情况下,商标局对泰山酒厂的“向阳”文字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2014年3月,泰山酒厂向云南省当地的商标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向阳酒厂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向阳”标志的白酒。 请问: (1)泰山酒厂提出“向阳”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抢注行为?为什么? (2)向阳酒厂如要提出商标注册异议,应当在何时提出? (3)向阳酒厂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向阳”标志?为什么?
(1)不属于,因为泰山酒厂在申请“向阳”商标时,并不违法《商标法》的规定,即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2)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3)向阳酒厂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2分)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