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与《白云飘飘》歌曲作者杨某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约定:在1991年至2000年期间,杨某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予音著协管理,管理内容包括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1998年4月,音著协与A公司约定:A公司聘请歌手将《白云飘飘》录制成唱片母带,该唱片的复制权由音著协独家享有。1998年9月,B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白云飘飘》母带,出版了一张音乐专辑。音著协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白云飘飘》的独家复制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B公司停止侵权。B公司抗辩,该歌曲的作者是杨某,音著协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其行为亦不构成侵权。 请问: (1)音著协是否有权起诉A公司和B公司?为什么? (2)B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3)A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1)有权。(1分)根据音著协与杨某的合同约定,音著协有独家录制发行权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权利。(2)不能成立。音著协是适格的诉讼主体,B公司出版《白云飘飘》的行为构成侵权。B公司从A公司购买到母带出版他人作品时,应当取得荖作权许可,确认复制母带的合法性。(3)A公司应当与B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A公司与音著协的约定,音著协享有独家复制权,A公司无权将母带卖给B公司出版音乐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