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是湖南胡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胡家饭店”)于2002年获得注册的服务商标。2008年3月,胡家饭店与广东A公司在湖南签署了《特许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许可广东A公司使用“胡家”商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合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2012年3月,胡家饭店对其“胡家”商标做了续展注册。2013年8月,广东A公司仍在使用“胡家”商标,胡家饭店调查核实后,拟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问:(1)广东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广东A公司所在地法院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1)广东A公司的行为在201 3年3月31日之后构成商标侵权。广东A公司在《特许加盟合同》终止后,使用“胡家”商标的行为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2)广东A公司所在地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因为广东A公司所在地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与被告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