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子在2012年6月5日的《吉州晚报》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水果与养生》的文章,没有任何禁止转载的声明,《东林晨报》当日未联系上甲子及《吉州晚报》,就在2012年6月6日《东林晨报》第二版全文转载了《水果与养生》,随后向国家版权局稿酬收转机构支付了转载稿费。 2012年6月6日浪潮网站也从《吉州晚报》全文转载了《水果与养生》,并在互联网_传播。请问:(1)《东林晨报》转载《水果与养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子和《吉州晚报》的著作权?为什么? (2)浪潮网站转载《水果与养生》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子的著作权?为什么?
(1)《东林晨报》转载《水果与养生》文章的行为属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行为”,不侵犯甲子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刊文章“作品刊登后,陈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侵犯《吉州晚报》的著作权,因为《吉州晚报》不是《水果与养生》作品的著作权人。(2)侵犯了甲子的著作权。互联网传播行为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法律规定,故属于未经授权擅自转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章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