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公司研发完成了“一种新型合金的制造工艺”,很快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6月1日。大江公司又于2003年8月在专业杂志上公开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清江公司当月从专业杂志上获悉该专利申请技术内容后就开始使用。2004年12月该发明专利申请满18个月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定程序公开了其专利申请文件。该发明专利申请在2006年8月18日获准发明专利权。清江公司也于2006年8月18日起停止使用这一技术。大江公司随后就将清江公司诉至法院,指控清江公司在其专利申请后使用具有专利申请技术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请回答:(1)清江公司在该项发明专利申请后至其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前这一期间使用该“一种新型合金的制造工艺”技术,是否侵犯了大江公司的专利权?是否应向大江公司支付费用?(2)清江公司在该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后、专利权授予前这一期间使用该“一种新型合金的制造工艺”技术,是否侵犯了大江公司的专利权?大江公司能否要求清江公司支付适当费用?
(1)专利权的有效保护始于专利授权日,清江公司在这一期间使用该技术的行为不侵犯大江公司的专利权。这一阶段该专利申请技术如果仍然处于秘密状态,可按照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但本案中大江公司乙将该专利申请技术公开,故清江公司在这一期间使用该技术的行为,不侵犯大江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清江公司无须向大江公司支付费用。(2)专利权的有效保护始于专利授权日,故清江公司在这一期间使用该技术的行为,不侵犯大江公司的专利权。但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所以大江公司可以要求清江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