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 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问:你认为二位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答:(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P114,116,132)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P116)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p114)
(5)《休闲》杂志社应向翻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P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