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场长年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管理下的作品作为商场的背景音乐,2013年,音著协向甲商场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商场支付使用费。该商场拒绝支付。2014年,音著协将该商场诉至法院。音著协认为:该商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并不支付使用费用,是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甲商场辩称:音著协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只是受委托对相关音乐著作权的权益进行保护的非营利社会机构,没有权利就商场播放背景音乐收取费用。另外商场播放的背景音乐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违背著作权人创作音乐服务大众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了某种文化信息的传播与社会文明的宣传功能,且商场播放背景音乐只是为了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商场使用这些音乐作品并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亦无需支付使用费用。
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
(1)音著协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该商场?
(2)商场是否构成侵权?如商场不构成侵权请分析理由;如构成侵权,请说明侵犯了著作权人何种权利。
(3)在什么情况下,商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亦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答:(1)音著协有权作为原告起诉该商场。音著协是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其职能主要是经著作权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进行涉及著作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P144)
(2)商场构成了侵权,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此处的表演形式包括口头表演,借助放映机、录像机、录音机等机械设备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内容,著作权人有权自己表演,亦有权许可他人表演,他人未经许可而表演其作品即构成侵权。(P112)
(3)在合理使用情况下,商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需经其许可,亦无需支付报酬。(p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