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教师甲在学校开设一门《机械原理》课程,另一年轻教师乙旁听一学期甲的课程后,编写了一部教科书《机械原理概论》,由出版社丙出版,甲发现后认为乙的这部教材中大部分内容是自己课堂的讲课内容的记录,特别是在章节设计、公式推导过程、例题和习题上有大量雷同,遂向大学主管部门指出乙的抄袭行为。乙认为《机械原理概论》一书的大部分内容属于科学原理和公共知识,不存在抄袭的可能,另外,甲在课堂上的演讲没有书面材料,更没有可抄袭的原作品。在大学主管部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教师乙和出版社丙侵犯其课堂演讲的著作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甲向法院提供了当年学生的课堂笔记。法院查明,乙的教科书就是甲上课时的板书和口述记录,在涉及公式推导等基本原理的内容中,乙的教科书中出现的错误也知甲学生的课堂笔记相同。出版社丙抗辩称:其无法得知乙的教材是否有抄袭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试分析:(1)教师甲主张著作权的依据是什么?
(2)教师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3)出版社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1)甲在课堂上的教学演讲应当视为口述作品,依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受到保护。(P97)
(2)由于乙一直在听甲的授课,并且乙的教科书内容与学生的课堂笔记基本一致,并且还有错误雷同之处,乙的抄袭行为属于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P147)
(3)出版社丙作为出版发行者,从乙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利益,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另外,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公开作者没有公开过的作品,属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构成侵权。(P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