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其在国外完成一项发明创造,2016年1月1日,甲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介绍了该项技术,2016年10月4日,参加这次展览会的乙将这项技术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16年9月28日,甲以这项发明创造在国外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8月12日甲又以同一成果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
问:(1)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2)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时, 该技术是否已丧失新颖性?
答:(1)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甲所有。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案中,甲在国外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是2016年9月2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是2017年8月12日,故甲享有国际优先权,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应提前至2016年9月28日。根据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权应归甲所有。(P177)
(2)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其发明创造并未失去新颖性。因为根据我国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并不丧失新颖性。本案中,甲在国际展览会上的首次展出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其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9月28日,因而并不丧失新颖性。(P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