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有一家以生产卫生纸为主的中外合资卫生纸厂,该厂在其产品上使用“红玫瑰”商标,2001年2月经核准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随着产量大增,“红玫瑰”名声大振。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创自己的名牌,卫生纸厂又申请注册“白玫瑰”、“黑玫瑰”、“玫瑰”商标并获核准。至此,卫生纸厂的商标形成“玫瑰”系列,有相当强的可识别性,便于消费者购买、识别。当卫生纸厂的产品进入乙县时,发现乙县造纸厂的产品也使用“玫瑰”商标。2003年9月,甲县卫生纸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乙县造纸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县卫生纸厂的商标专用权?并说明理由。
答:乙县造纸厂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甲县卫生纸厂的商标专用权。本案中,甲县卫生纸厂为了确保自己业已取得的经营业绩,除了在其经营的卫生纸上使用注册商标“红玫瑰”外,又注册其他颜色的“玫瑰”,以防影射,导致误认误购,这实际上已形成了“玫瑰”系列的联合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未就联合商标作出规定,但既然商标局核准其在一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商标,这实质上已接受了申请人的以联合商标的形式申请得到保护和救济的主张。注册联合商标的一个法律后果就是在互为联合商标的若干个商标中,只要正商标得到使用,副商标亦视为已经得到使用。因而乙县造纸厂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县卫生纸厂相同的“玫瑰”商标,已经侵犯了甲县卫生纸厂的商标专用权。即使不作为联合商标来保护,依现行《商标法》,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则被撤销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卫生纸厂的“玫瑰”商标核准注册尚不满3年,因而乙县造纸厂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P224,232